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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是如何考核官员的?考课

时间:2025-06-14 09:02来源: 作者:admin 点击: 12 次
为了防止偏私,考核均采用会议形式,公开举行评议。主考者可以提出种种问题,受考核者需据政绩实情回答。然后,逐级汇总,由县而郡,由郡而朝廷两府(东汉则为尚书台三公曹),最后是丞相(东汉是尚书令或录尚书事)总其成上奏天子。汉代把官吏考核当作国家大事对待,因此,天子接受上计,常于每年的正月初一群臣朝贺时举行

为了防止偏私,考核均采用会议形式,公开举行评议。主考者可以提出种种问题,受考核者需据政绩实情回答。然后,逐级汇总,由县而郡,由郡而朝廷两府(东汉则为尚书台三公曹),最后是丞相(东汉是尚书令或录尚书事)总其成上奏天子。汉代把官吏考核当作国家大事对待,因此,天子接受上计,常于每年的正月初一群臣朝贺时举行,有时也在封泰山、祀明堂时“受计”,以示郑重。考课之后,根据政绩,赏有增秩(增加俸禄)、迁官(升官)、赐爵(以20等爵位,分别功之大小以赏之);罚有降俸、贬职、免官。违法犯罪者依法治罪。赵广汉为阳翟令,“以治行尤异,升京辅都尉,守京兆尹。”[9]黄霸为颍川太守,“户口岁增,治为天下第一。征守京兆尹,秩二千石。”[10]

汉代考课具有以下特点:其一,以政绩为根据,反对“累日以取贵,积久以致官”[11]的论资排辈做法。其二,因考课而降职的官员,如日后有功仍可升迁,不以一事定终身。其三,基层司法官员由中央司法官廷尉负责考课,趋向于专门化。晋朝是法制建设成绩斐然的朝代。《晋律》是对两汉旧律进行总结的成果,又是援法断罪法律化司法改革时代的成果。晋律学上承汉魏、下启隋唐,许多注释达到了规范化的水平。正是在此基础上,考课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。泰始四年(268年)六月,杜预奉命制作考课法,正式宣布:“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,必以春,此古者所以述职宣风展义也。见长吏,观风俗,协礼律,考度量,存问耆老,亲见百年。录囚徒,理冤枉,详察政刑得失,知百姓所患苦。无有远近,便若朕亲临之。敦喻五教,劝务农功,勉励学者,思勤正典,无为百家庸末,致远必泥。士庶有好学笃道,孝弟惠信,清白异行者,举而进之。有不孝敬予父母,不长悌于族党,悖礼弃常,不率法令者,纠而罪之。田畴辟,生业修,礼教设,禁令行,则长吏之髂也。人穷匮,农事荒,奸盗起,刑狱烦,下陵上替,礼义不兴,斯长吏之否也。若长吏在官公廉,虑不及私,正色直节,不饰名誉者,及身行贪秽,谄黩求容,公节不立,而私门日富者,并谨察之。扬清激浊,举善弹违,此朕所以垂拱总纲,责成于良二千石也。于戏戒哉。”[12]

以上可见晋考课内容的广泛。不仅如此,鉴于考课中黜退者多,劝进者少,泰始五年(269年)再次颁诏:“古者岁书群吏之能否,三年而诛赏之。诸令史前后,但简遣疏劣,而无有劝进,非黜陟之谓也。其条勤能有称尤异者,岁以为常。吾将议其功劳。”[13]

唐朝是中国古代典章法制趋于成熟与定型的时代。考课之法见于《唐六典》。按唐制,每年一小考,四年一大考。四品以下官由吏部考核,三品以上官由皇帝亲自考核。唐朝考课以标准细化为显著特点,所谓四善二十七最法。“四善”:一曰德义有闻,二曰清慎明著,三曰公平可称,四曰恪勤非懈。“二十七最”是根据各部门职掌之不同,分别提出的不同要求。如铨衡人物,擢尽才良,为选司之最;扬清激浊,褒贬必当,为考校之最;礼制仪式,动合经典,为礼官之最;音律克谐,不失节奏,为乐官之最;决断不滞,与夺合理,为判事之最;推鞫得情,处断平允,为法官之最;等等。[14]

经过考核,定出上、中、下三等九级。“一最四善为上上,一最三善为上中,一最二善为上下;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,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,职事粗理,善最不闻者为中下;爱憎任情,处断乖理者为下上,背公向私,职务废缺者为下中,居官饰诈,贪浊有状者为下下。”[15]对于流外官,则按四等第考课:“清谨勤公,勘当明审为上;居官不怠,执事无私为中;不勤其职,数有愆犯为下;背公向私,贪浊有状为下下。”[16]

唐朝考课另一特点是严格把握标准,很少有人位列上等者。例如玄宗对中书令张说的考词颇佳:“动惟直道,累闻献替之诚;言则不谀,自得谋猷之体。政令必俟其增损,图书又藉其刊削,才望兼著,理合褒升。考中上。”[17]

宋初,沿袭唐制内外官任满一年,为一考,三考为一任。由于宋朝厉行中央集权,特定的政治环境使得宋朝也很注重依法考课,以充分发挥官吏的治国作用。

太宗时州县官考课法:“郡县有治行尤异、吏民畏服、居官廉恪、莅事明敏、斗讼衰息、仓廪盈羡、寇贼剪灭、部内清肃者,本道转运司各以名闻,当驿置赴阙,亲问其状加旌赏焉。其贪冒无状、淹延斗讼、逾越宪度、盗贼竞起、部内不治者,亦条其状以闻,当行贬斥。”[18]凡“‘政绩尤异’为上,‘职务粗治’为中,‘临事弛慢所莅无状’者为下,岁终以闻。”[19]真宗时又定“州县三课”法:“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,干事而无廉誉、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,畏懦贪猥为下。”[20]

神宗熙宁元年(1068年)颁行《守令四善四最》考课法。“四善”仍为唐时的“德义、清谨、公平、勤恪”。“四最”是“断狱平允、赋人不扰、均役屏盗、劝课农桑、赈恤饥穷、导修水利、户籍增衍、整治簿书”。[21]

宋朝虽然考课有法,但在实践中赏多罚少。官员一入仕途,不问治绩劳逸,只要无大过错,照例文官三年一升,武官五年一迁,所谓“知县两任,例升通判;通判两任,例升知州”,“贤愚同等,清浊一致”。[22]因此,暮气沉沉,笼罩官场。不仅如此,由于考课不力使得冗官充斥朝廷上下,成为百姓沉重的负担。

明朝考课分“考满”与“考察”。前者三年一考,九年三考,分为称职、平常、不称职三等,以定黜陟。后者按八法:贪、酷、浮躁、不及、老、病、罢、不谨考察内外官吏。京官六年一考为“京察”,外官三年一考,为“外察”。京官四品以上官自陈政之得失,以候上裁。五品以下分别优劣,或降调,或致仕,或闲住为民,具册奏请。

由于明太祖朱元璋深知元末官吏贪婪掠夺,激起民变,因此重视吏治。洪武十一年(1378年),命吏部课朝觐官,“称职而无过者为上……有过而称职者为中……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”。洪武十八年(1385年),吏部奏称天下布、按、府、州、县朝觐官四千一百一十七人,其中称职者十之一,平常者十之七,不称职者十之一,贪污阘弱者十之一。称职者升官,平常者复职,不称职者降调,贪污者付有司治罪,阘茸者免为民。

对于地方官的考课,称为“大计”。因大计而受处分的官员,永不叙用。结论不当者,可以辩白;任情毁誉失实者,连坐。史称“明兴考课之制,远法唐虞,近酌列代,最为有法。”[23]

清朝考课官吏分为“京察”与“大计”。

“京察”是对京官的考绩,每三年举行一次,于子、卯、午、酉年进行。三品以上京官和地方总督、巡抚自陈政事得失,由皇帝敕裁。三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和都察院负责考核。京察分三等,一等为称职,二等为勤职,三等为供职,根据等级实行奖惩。

“大计”是对外官的考绩,也是三年—次,于寅、巳、申、亥年进行。大计的范围除督抚外,包括藩、臬、道、府及州县官。大计的程序是先期藩、臬、道、府,递察其贤否,申之督抚,督抚核其事状,注考造册,送吏部复核。大计分“卓异”与“供职”二等,按等予以奖惩。

清朝经历了康雍乾三朝百余年的盛世,其成因是多种多样的,但认真推行考课制度起了积极的作用。康雍乾时期实行考课比较认真。康熙朝自二十二年至六十一年(1657—1722年),共举行大计十四次,共举卓异官五百八十名,纠参、罢斥、降调官员五千一百三十七名。[24]世宗时注意吏治,他常说:“敷政之道,用人为先”,[25]“治天下惟以用人为本,其余皆枝叶事耳”。[26]为此强调“有治人无治法”。乾隆朝六十年,大计京察共进行三十三次,举卓异官八百七十六人。乾隆帝还特别提出,不能让“年力就衰之人,听其滥竽贻误”。[27]

清中叶以后,政治腐败,国事衰微,无论京察还是大计逐渐流于形式。综上所述,中国古代的职官考课,从战国起迄至清朝,虽代有兴革,但一直沿行不衰,是一种常态化的职官管理制度。从而雄辩地说明考课对于整肃官僚队伍、发挥官吏治国理政的职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。

中国古代从先秦的《上计律》起,到清朝的六法考吏,考课之法一脉相承,成为中国古代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考课法规定了考课的年限、执掌考课的机关、考课的范围、考课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,可以说保罗广阔,涵盖面极宽,使得对不同机关的官吏的考课各有所侧重。特别是考课之后继之以赏罚,从而增加了考课的严肃性,使得管理者们感受到考课的震撼力。有些王朝,皇帝亲自主持考课、撰写评语。这就难怪古人称考课为大典。对于百姓来说也希望通过考课罢黜虎狼之官,选任关心民瘼的良吏。

考课还将惩贪与奖廉、奖勤与罚懒联系在一起。即使是疲软、浮躁、不谨、老病也都在黜革之列。这样的考课方向明、标准清、赏罚当,自然会起到激浊扬清的作用。

中国古代的考课制度是诞生在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之上的,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创造精神。它所积累的历史经验,对于中国现实的廉政建设和依法治国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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